关于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相应处理进行调整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有关意见,从2010年起,全国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不再要求学位授予单位上报论文材料,而由学位中心直接从国家图书馆调取。抽检名单对各高校保密,每篇博士学位论文送3位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评审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通讯评议后不再进行会评给出论文等级,直接将通讯评议结果以文件形式反馈给相关学位授予单位。
2012年起,湖南省学位办组织的湖南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也按照全国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类似方法进行改革。每篇研究生学位论文送3位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评审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级。通讯评议后不再进行会评给出论文等级,直接将通讯评议结果以文件形式反馈给相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与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湖南省学位办等部门的改革相适应,建议对各级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进行处理的方式调整如下:
1. 全国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1份“不合格”意见的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由研究生院院长进行约谈并警示,三年内两次警示者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两年;全国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2份及以上“不合格”意见的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将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两年。
2. 湖南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1份“较差”意见的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由研究生院院长进行约谈并警示,三年内两次警示者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两年;湖南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1份“较差”意见且另外两份意见为“一般”、或2份及以上“较差”意见的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两年。
3. 校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模式及结果处理参照湖南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进行。
4. 停招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将列入未来三年各级抽检工作重点抽查范围。停招期间若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又涉及到停招情况,停招年限将在原有基础上进行连续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