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附属单位:
现将《湖南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湖南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湖南大学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
型青年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促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
和学科发展,适应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
《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 号)、
《湖南大学关于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的意见》(湖大人字
〔2016〕1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湖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博士后
发展规划和博士后工作的相关政策。学校分管博士后工作
的校领导担任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成员由人力资
源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国际合作交流处、计
划财务处、后勤与房地产管理处、社科处、教务处等部门
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湖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的湖南
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负责
学校博士后管理的日常事务,对博士后进出站、考核、评估、
基金资助等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服务,指导校内各单位
博士后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各学院分管师资队伍建设的院领导负责博士
后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学院博士后队伍建设规划、年度招收
计划,建立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以及考核评价办法,统筹并协
调处理士后管理事宜,指导和督促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
第四条 各博士后流动站在负责博士后招收宣传,执行博
士后招收计划,做好在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以及业务考核工
作,检查、督促博士后按计划完成科研工作任务,负责校企联
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的有关事宜等。
第二章博士后招收
第五条 各学科均可在我校已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
站招收博士后。适当放开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
同一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
可按有关规定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 动
站开展博士后研究。
第六条 我校各学院在职在岗、具有博士学位和合作指
导能力的高级技术职务教师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七条 我校博士后招收类型有全职博士后、项目博士
后、联合培养博士后三种类型。全职博士后指转入人事档案、
全职在 校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项目博士后指在职
进行博士后研究、不转入人事档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联合培
养博士后指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
招收、围绕企业的研发需要开展研究、不转入人事档案的博
士后研究人员。
第八条 博士毕业三年以内(第二站不限)、品学兼优、
身 体健康、年龄 35 周岁以下符合学校及学院招收条件
者,均可提出进站申请。申请进入人文社会学科领域或人才
紧缺的自然科学 领域流动站以及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者,年龄
可适当放宽。具体招收条件、申请程序等见附件《湖南大学博
士后招收条件及程序》。
博士后招收应以全职在校从事研究工作者为主,在职博
士后招收仅限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
超龄博士后人员和在职博士后人员占设站单位当年招
收博士后人员总数的比例、进入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
一级学科流动站的博士后人员占当年招收博士后总数的比
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进站者,须与流动站签订博士后工
作协议,并按要求在一个月内办理进站手续,否则取消入站
资格。
第十条 学校鼓励优秀博士后工作期满后进入我校其
他流 动站从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
第三章博士后待遇
第十一条 全职博士后所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为助
理研究员,正常在站期(两年)内,学校按12万元/年·人的
标准拨付人员经费,薪酬包括基本工资(中级九级)、薪级
工资(十六 级 )、基础绩效工资及业绩津贴,学院或导师
须配套支持工作津贴不少于 3 万元/年·人,人文社会学科可
酌情考虑配套。五险 一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负担。非正常
在站及延期在站期间学校停止拨付人员经费。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在我校所在地落户,其子女享受我
校教职工子女入托、入学待遇。
第十二条 项目博士后工作经费由合作导师提供或自筹;
联合培养博士后所有待遇由企业提供。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待
遇。
第四章在站、出站及退站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时间为 2~4 年,达到出站条
件可提前出站,且在站时间一般不少于 21 个月。提前出站须
经合作导师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校博管办批准。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签订相应工作协议,明确博士后
在站任务、出站条件和要求,博士后须按协议履职。
第十六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纳入学院教职工日
常管理范畴,其他博士后原则上应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
作。
第十七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
的指导者,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
查、指导和 督促的责任。
第十八条 博士后须在进站后三个月内开题,确定在
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计划。开题时应组成有博士后合作导师、学
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参加的专家组,听取博士后陈述研究计划,
评估研究计划的可行性。
第十九条 博士后实行中期考核、出站考核制度,考核程
序和要求见附件《湖南大学博士后在站、出站、延期、退站管
理法》。
第二十条 博士后应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资助以及部、省科研项目资助,
各类资助经费严格按项目资助单位和学校科研及财务管理
制度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因研究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学院同
意(在职项目博士后及联合培养博士后须原工作单位委托派
出)、学校审批,可申请香江学者计划、中德项目、博士后
国际交流计 划等派出项目;可申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短期
学术交流。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见附件《湖南大学博士后出国
(境)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
等学术成果须以湖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学术成果
其知识产 权归属湖南大学。联合培养博士后在站期间所获成
果有关事宜按照我校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如主持国家级课题或获得中国博
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评估、学校
批准,可适当延期,一般延期一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的,根据项目 资助期限和承担任务,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六
年。延期申请应在正常出站时间前两个月提出,经合作导师
及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校博管办批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出站应提交出站研究报告,并达到
工作 协议约定的出站条件。学院应明确各类博士后出站条
件。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出站时,学院及流动站应组织有关
专家对其科研工作、综合表现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由湖
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
以退站:
1.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者;
2.弄虚作假、影响恶劣者;
3.被处以刑事处罚者;
4.未经批准不在站时间连续超过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
超过 30天、或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天者;
5.超过规定在站时间或延期时间者;
6.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7.违反湖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有关规定;
8.学校认定应予以退站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退站博士后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
后规定的相关政策,有关退站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招收导师所指导的全职博士后如
因未达到出站条件而转站或退站,该博士后合作导师停止全职
博士后 招收资格两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队伍建设及管理纳入学院目标管
理考 核范畴。各学院须结合学科特点,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
实施办 法报学校审批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开展对各学院博士后招收质量、博
士后工作业绩以及日常管理、信息档案资料等工作的考核与
检查。
第三十一条 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优秀博士后可申
请应聘我校教师岗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三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积极与企业联合招收
培养博士 后,企业工作站支付给学校的博士后管理费,
按 4:4:2的比例划转为合作导师指导费、所在学院博士后工
作经费、学校博士后工作经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执
行,原《湖南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湖大人
字[2011]16 号)同时废止,此前进站的博士后仍按已签订的
工作协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办
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