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规定,现将2012、2013届未按期毕业学生学籍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未按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需要延期毕业的学生(包括弹性学制年限内2012、2013届未达毕业条件的学生,见附件1),可申请结业离校或办理延长学籍手续。
2、所修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90%及以上的学生可申请结业。申请结业的学生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学籍科统一注销学籍,并按规定流程办理离校手续
3、所有标准学制年限内未按期毕业的学生均可申请延长学籍。申请延长学籍的学生需填写《2012、2013届未毕业学生延长学籍申请表》(见附件3)和《2012、2013届未毕业学生修读计划及承诺书》(见附件4),经学院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获批准延长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学籍科统一办理延长学籍手续,以便学校登录教育部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提交保留学籍申请。
4、学生结业或延长学籍申请由学院于2014年3月28日前统一提交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全校名单并审核后,通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扣费(修读10学分以下的,只收学分学费;修读10—20学分的,收学分学费和半年的专业注册学费;修读20学分以上的,收学分学费和一年的专业注册学费)扣费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4日,请提交申请的同学及时将相应费用存入中国银行卡中。逾期学校不受理任何标准学制期满学生的相关申请,未按时提交申请或提交了申请未按时缴费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将处理结果在教务处门户网站公布并报教育部,同时在教育部学信网上完成相应注册手续。
5、结业离校学生可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向原所在学院提交学习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来校修读课程,达到毕业标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补授学士学位。学校不接受超过弹性学制年限的本科学生(四年制专业学生为入校日起六年,五年制专业学生为入校日起七年)来校修读课程。
6、延长学籍学生在延长学制年限内达到毕业标准者,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发给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补授学士学位。延长学制达到弹性学制最长年限仍未达到毕业标准和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申请受理时间与毕业证相同),根据《湖南大学本科学生学则》的规定,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同时在教育部学信网上进行相应注册。
7、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申请受理时间每年六次,分别为:6月(应届生第一批)、6月底(应届生第二批)、7月(春季学期结束)、9月(秋季学期补考后)、12月或1月(秋季学期结束)、3月(春季学期考后)。
教务处
2014年3月10日